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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第七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0.2亿美元,或者与0.2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总行异地直贷的业务执行部门为总行信贷业务部。
  第九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异地直贷的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其注册地(住所地)分行提出借款申请(位于北京市的企业除外),但以下情况可由借款人直接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申请;
  (一)贷款金额大于5亿元或1亿美元(或与1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二)项目对改善中国银行地区或行业市场地位有重大意义。
  二、凡申请使用总行异地直贷的借款人须提供
银信管〔1997〕92号要求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供银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书。如系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需附该企业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的决议以及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
  (三)配套资金来源及承诺函。
  (四)配套工程落实情况。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抵押或担保落实文件。
  (七)还款来源和还款资金落实文件。
  (八)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九)企业用款及还款计划时间进度表。
  (十)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有关分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初审,并书面向总行推荐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材料,包括有关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记录、与中国银行的合作关系以及项目将带来的综合效益等内容。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分行。
  五、总行信贷业务部将受理的项目列入拟批项目清单,根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贷款计划,各业务处按照计划和正常贷款程序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六、有关分行按照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贷款项目的评审意见,以及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
  七、总行信贷业务部复审分行上报材料,必要时去项目现场作实地考察,对所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合格的项目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分行报送的基础材料及本部门所掌握的借款人的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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