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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行
 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 中银信管〔1998〕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开展对贯彻“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     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目的、定义和作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总行“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总行决定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开展直接贷款业务,称为总行异地直贷。
  第二条 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作用。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二、按照“四重”原则,发挥总行对信贷资金的调控作用,支持有关分行争取优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完成国家交办的特定贷款任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国家级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有借款资格的政府部门;
  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跨国公司、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有效益、有市场的大型民营企业(净资产或股东权益达2亿元以上者);
  五、中国银行转贷款的借款人;
  六、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政策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工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异地直贷以总、分行联贷为主,即贷款指标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安排。对于存贷比和资金确有困难的分行,经总行审查,确认项目对提高总、分行经济效益起积极作用,也可由总行安排有关分行的信贷指标和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异地直贷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总行“四重”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至少应符合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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