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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贸易从属费用的售付汇
  1.进口或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凭进口或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运费收据审核要点:
  (1)一般注有“运费通知”字样;
  (2)进口\出口单位名称;
  (3)货物品名、件数、毛重等;
  (4)运费金额、币别;
  (5)运输公司签章。
  保费收据审核要点:
  (1)一般注有“保费收据”字样;
  (2)被保险人单位名称;
  (3)保单号码、保险金额;
  (4)保险费币别、金额;
  (5)保险公司签章。
  2.出口项下的佣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暗扣和5%的明佣或明扣,或超出这一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凭出口合同(明佣)、发票、佣金协议(暗佣或暗扣)、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在确认出口单位收汇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后办理售付汇。若超过上述比例或未超出上述比例但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
  佣金协议审核要点:
  (1)双方名称、地址;
  (2)有关合同号码及内容(合同金额、品名等);
  (3)佣金条款;
  (4)双方签章。
  3.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支付,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办理。
  4.进口项下的尾款,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验货合格证明须有表明货物质量合格的字句并有有关单位的签章。
  5.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凭进口合同\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收费单据、进口或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说明书须说明付汇性质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二、非贸易项下售付汇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基本类型及操作:
  (一)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凭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凭中标工程合同办理售汇。
  (二)境内机构以下用汇,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兑付,事后核查:
  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2.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三)偿还外债利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四)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付息通知单办理售付汇。
  (五)下列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凭用汇单位“非贸易外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财政部门核准的限额内,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办理售付汇,同时核减用汇单位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1.财政预算内的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2.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股金和基金用汇;
  3.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4.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国(境)外设立的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5.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6.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7.境外朝觐用汇;
  8.对外宣传用汇和其他预算内用汇。
  (六)下列境内机构的财政预算外非经营性用汇,持以下各自所列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凭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省部级主管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省部级行业主管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镜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持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凭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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