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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4.商业单据审核要点:
  (1)合同:
  a.注明“contract”(合同或类似表达方式)字样;
  b.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地址;
  c.货物描述、数量、单价、金额;
  d.价格条款、支付条款;
  e.买卖双方印章或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2)开证申请书:
  a.开证申请人、受益人;
  b.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c.信用证期限;
  d.信用证金额、币别;
  e.货物描述、价格条件;
  f.单据要求;
  g.开证申请人印章及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3)发票:
  a.注明“invoice”(发票)或“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字样;
  b.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出具发票的日期;
  c.出口商及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d.出口方及负责人的正式签章;
  e.起运地、目的地及运输方式;
  f.唛头及件号;
  g.有关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描述,以及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
  h.货物包装件数、毛重及净重、尺码;
  i.其他必要声明文句等。
  (4)海运提单:
  a.提单的名称、号码;
  b.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所;
  c.托运人的名称;
  d.收货人的名称;
  e.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
  f.船名、航次;
  g.装货港、卸货港、转船港(限于转船提单)及最后目的地;
  h.唛头和号码;
  i.包装种类、件数、货名、毛重和体积(尺码);
  j.运费、运费支付地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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