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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分为专项授权书和信用业务授权书。
  专项授权书是指总行认可分支机构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经营或管理、同时规定分支机构对此活动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明。
  信用业务授权书是总行认可分支机构从事某一具体国际结算业务活动、同时规定分支机构对此活动承担责任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授权人注册名称;
  (二)受权人全称;
  (三)授权范围(事项);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人印章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六)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总行签发的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分支机构接到上述授权书后,应将副本报备同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转授权。受权人应将转授权书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以专项授权书形式给予的国际结算业务授权,属于业务经营范围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属于经营管理范围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授权书到期经授权人确认,可以重新生效。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结算业务特别授权的有效期为执行该授权事项所需的必要时间,到期后可以展期。
  第二十六条 总行有权根据分支机构国际结算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受权实施情况等及时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可临时调减直至撤销国际结算业务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或管理制度发生较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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