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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处分决定或建议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处分的内容;
  4.处分决定或建议的年、月、日,加盖监察部门的印章。
  (二)复审、复查、复核决定或建议书应载明:
  1.申诉单位的名称或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
  2.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的机关名称;
  3.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5.监察部门复审、复查或复核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复审、复查或复核结论;
  7.作出复审、复查或复核决定的年、月、日,复审、复查决定书还应载明不服复审、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请复核的期限。
  8.复审、复查或复核决定书加盖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对复审、复查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或复查决定;对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部门应向上级监察部门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条 复审、复查或复核决定书可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的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送达或挂号邮寄。委托送达的必须有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写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挂号邮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建档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的案件退回原办案人员。复审、复查或复核案件由承办人员整理立卷,立卷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一至两个月内完成,内容包括:
  (一)申诉书;
  (二)有关证据;
  (三)复审、复查或复核报告;
  (四)申诉人对复审、复查或复核的意见;
  (五)复审、复查或复核的决定书;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归档顺序如下:目录:复审、复查或复核的决定书;领导批示;案件复审、复查或复核报告;申诉书;复审、复查或复核方案;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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