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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复审、复查或复核的申诉案件,还应查清以下内容:
  (一)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是否有遗漏;
  (二)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第五章 作出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审查、复审、复查或复核后,须起草审理、复议、复审、复查或复核报告。
  (一)审理报告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检查部门的意见及承办人的意见。
  (二)复审、复查或复核报告应写明:
  1.原案处理的经过、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复审、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2.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3.复审、复查或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等;
  4.复审、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查、复审、复查或复核后,认为原处理意见、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由监察部门领导集体审定,决定维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
  (三)处理意见、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复审、复查或复核后,认为原处理意见、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领导集体审定后,决定补充调查、重新办理或撤销。属于下列(二)、(三)项情形的,原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办理: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审查、复审、复查或复核后,认为处理意见、处分决定或复审、复查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领导集体审定,决定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复审、复查、复核决定或建议后,承办人应制作处分决定、建议书以及复审、复查、复核决定或建议书。
  (一)处分决定、处分建议应载明:
  1.被处分单位的名称或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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