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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识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具体业务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的;
  (五)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建立违规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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