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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八条 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财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对财会领域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四)参与策划违规会计行为或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失控,导致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乱调科目、账户、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七)对履行职责的财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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