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五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范围为国家确定的四川省苍溪县、旺苍县,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第六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户增加人均占有耕地和梯田的面积,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节水型、技术型农业,实现稳产增产,增加贫困农户收入。贷款具体用途: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集雨节灌工程;
二、种植业、林果业和暖棚蔬菜种植及其产业建设;
三、添置必要的农机具、原材料;
四、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贫困户。要保证70%~90%的贷款直接扶贫到户。
第八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贫政策,必须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并列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工程措施具体,扶贫任务明确。
二、贷款项目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带动周边地区农民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
三、项目所需原材料、农用物资和农机具必须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向国有企业采购。
四、承贷的贫困户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承贷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必须不低于总投资的20%,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银行监督。
第九条 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实行担保贷款方式。对贫困户3000元以下的贷款,不强求自有资金和抵押、担保,可视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贷能力合理确定,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比照1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再贷款利率为5.67%)。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贷款按季结息,贫困户贷款可实行半年或按年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