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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 农银发〔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如实向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存款余额及贷款额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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