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审查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审查抵押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抵押人产权所有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抵押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授权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证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抵押担保合同及其他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五章 保证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三十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七条至第
十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保证人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总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内容审查保证人的出资人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审查保证人是否拥有多块法人牌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
第三十五条 审查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是否明确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限是否正确。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逐笔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期限,是否是从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八条 审查保证人资产是否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对外担保而影响担保能力。
第三十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担保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及有关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一致。
第六章 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四十一条 审查出质人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内容对出质人进行审查,如出质人是自然人的,则要审查其是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十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七十五条、第
九十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第
四条规定,审查质物是否属于动产或可质押权利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审查动产质押移交银行后是否有条件保管,保管是否有风险。
第四十四条 审查质物的所有权是否明确,是否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要审查:质物是否属出质人所有;质物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权利质押是否在权利凭证签发单位取得证明,是否挂失,是否已被重复质押(或抵押)。
第四十五条 审查质物价值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特别要注意审查质物在处理过程中,扣除有关费用,是否足以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七十七条至第
八十条规定审查质物在贷款到期前处理是否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