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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申请破产。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抵押后是否还要再实行保证担保。
  审查借款人资产抵押后,如抵押财产不足贷款额,或虽能抵偿贷款额,但仍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则要再实施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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