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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及资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各行分配国家债券发行计划的基本依据为:
  (一)各行上年存款增加额占全系统同期存款增加总额的比例;
  (二)各行当年(截止到分配计划前的某月)存款增长情况;
  (三)各行申报承销的意向额度及上年国家债券发行情况。
  第七条 总行代理发行国家债券计划一经下达,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额发售。但分行可根据债券发售情况向总行申请调整发行计划。总行根据分行申请及全行债券承销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行执行。
  第八条 各分行在财政部国债发行公告后,可在总行发行计划下达前,按照一定预售额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国债发行工作。
  某期国债各行的预售额度=财政部公告的该期国债发行总数×20%×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10%
  各行国债发行量权重即各行上年实际发行数占全行实际发行数的比重。增发国债与原发国债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不同期限的国债也要分开计算预售额度。

第三章 国家债券发行款项的上缴及起息

  第九条 各分行必须按照总行下达的国家债券发行计划按时足额上缴发行款。缴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缴款比例及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发行计划数×至本次为止累计应上缴比例-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二)按照实际发行进度及规定的日期上缴发行款。
  每次上缴资金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发行数额-至本次为止累计已上缴资金数额
  第十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规定的缴款日前,将发行款项划至总行。缴款方式:
  (一)实划资金,即各分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将资金直接划入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存款转缴,即各分行凡是在总行存款账户(不包括计划上存款和缴存准备金)中,存款大于应缴款项的,可由上述账户直接转缴。
  (三)扣缴。对未按总行规定的缴款日缴款或缴款不足的部分,总行在规定缴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分行的电子联行汇差资金账户中直接扣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从手续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分行上缴的每笔发行款的起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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