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
(国发〔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军用机场净空标准,保证飞行安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设定机场净空区,限制净空区内物体的高度,以及为净空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设置障碍物标志,适用本规定。
一、机场净空区的设定
(一)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
(二)升降带是以机场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100米的中线平行线的两端各100米处中线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
(三)端净空区是从升降带端线的两端开始,与升降带边线水平延长线以水平面15%的扩散率扩展至3000米,并以此宽度延伸到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起算高程为跑道端中点高程。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1。
(四)侧净空区是从升降带和端净空区限制面边线开始,至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和外水平面组成。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