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对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人职函〔1993〕1号)
吉林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如何对待的请示》(吉人请字〔1992〕7号)收悉。经与司法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990年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原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在你省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是一次省范围内的试点,对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考试合格人员及其由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发的资格证书承认有效。
司法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将继续进行。今后取得法律顾问资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人员是否参加资格考试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