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贯彻人职发
〔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人职司函〔1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对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各地、各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除由部发文作出说明外,现对其余问题再作如下解答:
1、一些基层单位反映,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达到了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头,就要求评聘高一级职务,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
任职年头已够,并不等于就必须评聘高一级职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年头,是指必要的年头,不可能到了这个年头都能晋升。正如
宪法规定当国家主席必须45岁,显然谁也不会认为到了45岁就都当国家主席。具备了任职年头这一个条件并不说明具备了其他条件,因此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对申报人所具有的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当然,能否提交评审和聘任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
2、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年头应怎么具体掌握?
对年头问题我们总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年头,也就是重视实践经验,但不死抠年头,不搞论资排辈。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实践知识较强的系列与理论较强的系列要有所不同。另外,不同的人同一任职年头,实践的情况也不同。比如同样是外科医师,都任职五年,有的只做了几例手术,有的可能做过几十例、几百例;又如,同样是演员,在同一时期内,有的演了几百场,有的只演了几场。同时,由于首次评聘工作开展时间有差别,在任职时间的计算上也会有差别。因此,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任职年限的掌握上,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制定一些具体条件。对虽然任职年头不到,但实践经验丰富,成绩显著,确有真才实学的,不要死抠年头。
3、《暂行规定》(指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下同)重申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学历的要求,对此应如何理解?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是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因此,在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要求问题,我们始终坚持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重视学历,是保证评聘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因为一定的学历代表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而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使用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重视学历,也涉及到国家教育政策导向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兴衰。不唯学历,就是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和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