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职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附件: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991年5月20日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