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长江上游列为
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报告的批复
(1988年4月22日)
国函〔1988〕66号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报告》收悉。国务院同意这个报告,请贯彻执行。
附: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将长江
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报告
(1988年3月2日)
1987年7月下旬,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和负责同志一致认为,应当把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提到国家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各方协同,坚持不懈地把水土保持工作抓紧进行下去。1987年10月12日钱正英同志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一致肯定了7月座谈会的意见和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重点防治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报告如下:
一、将长江上游列为重点防治区,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水土流失后果的严重性
长江干流在宜昌以上统称上游,涉及西藏、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陕西、湖北等八个省、自治区,总土地面积100.5万平方公里。根据1985年各省统计,上游水土流失面积35.2万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35%,其中流失较严重的面积10.8万平方公里,占总流失面积的30.7%。按支流统计,以金沙江流失面积13.5万平方公里为最大,占总流失面积的38.4%,其次为嘉陵江、岷江,分别占26.3%和14%。
长江上游水土流失的特点与黄河不同。上游地面侵蚀物总量约15.6亿吨,虽与黄河流域相近,但因地面物质较粗,滑坡、泥石流区侵蚀物质中石砾泥沙混杂,能被水流远程输送的细粒物质较少,目前主要淤积在支沟、小支流,不直接影响干流。正因如此,长江的水土流失危害不象黄河那样引人注目。但在长江上游广大的山丘区,坡度陡、土层薄、雨量大,土层抗侵蚀的年限短,水土流失使有限的土地很快丧失农业利用价值。金沙江两岸、贵州高原、三峡库区,有些县一年就有数百亩甚至上千亩土地变成光石板,丧失土地后群众被迫搬迁的事例时有所闻,其后果较之黄河更为严重。水土流失是山丘区人民贫困的根源。长江上游的贫困县约占全国总数的五分之一。这些地区,只有从搞好水土保持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脱贫致富。此外,泥沙对支流水库和航运也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