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党委实施监督的具体做法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会议,听取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有关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工作;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有责任提出意见;对党员违纪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耐心教育,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院(所)长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监督行政领导,实现管理与决策民主化,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科研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院(所)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组织。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中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科研单位的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所)长关于本单位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和监督院所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积极支持院(所)长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完成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租赁、承包的单位,院(所)长的产生、任期、奖惩等可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产生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