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思路开阔,勇于改革创新;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科学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办事公正;
五、作风民主,关于倾听不同意见,密切联系群众,能团结广大职工一道工作;
六、具有相当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年富力强,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院(所)长的产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委派。
二、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三、在自荐或招聘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一条:院(所)长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第十二条:院(所)长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上级指令性计划和社会需要,提出任期内责任目标,经民主管理组织评议,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目标的实施结果作为对院(所)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院(所)长在期内可申请辞职,但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职。
第十四条:在任期内,单位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罢免院(所)长的建议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期间,院(所)长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决策和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科研单位建立院(所)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委员会)对下列重大问题协助院(所)长决策。
一、制订长远和年度计划、工资调整计划、财务预、决算及使用方案、人员培训方案;
二、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配备、编制方案;
三、重要规章的建立、修改、废除;
四、重大的技术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论证等。
院(所)务委员会由院(所)长、副院(所)长、党委书记、以及有关人员组成,由院(所)长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科研单位建立以院(所)长为首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