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文件
((88)建材技字258号)
关于试行“国家建材局科研单位院、
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科研单位及有关公司: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各科研单位相继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为明确院、所长职权及有关问题,我们制定了“国家建材局科研单位院、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可及时向局技术发展司反映。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建材科研单位可参照试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建材局科研单位院(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的领导体制,明确院(所)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第二条:科研单位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社会需求,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院(所)长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院(所)长对科研、开发和经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四条:院(所)长在科研、生产、开发、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主管部门的决定。
第五条:院(所)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院(所)长在进行各项重大经济活动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七条:院(所)长应主动向同级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院(所)长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提案,接受职代会监督。
第二章 院(所)长任职条件及任免
第九条:院(所)长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