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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1988年4月15日)


  现将国函[1988]52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关按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商珠海市人民政府,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增设海关机构及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生活设施所需经费等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时抄报我署。

                 国务院关于调整
               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报告中第三方案调整珠海特区范围。调整后的特区范围包括上涌、下栅两个边防公安检查站以南的陆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岛,总面积为一百二十一平方公里。特区陆上边界:东面、南面临海;西面北起下栅检查站,沿凤凰山东南麓20米等高线至上涌检查站,再由上涌检查站向南沿中山市界延伸至西江出海口。
 二、划入特区的淇澳岛,应主要用于建设不宜建在陆地的能源及其它基础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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