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祥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二、我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讨论意见: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从申诉人所持的证据来看,既有谷立仁将房屋卖给孙树源的契约,又有大连地方法院(49)第314号调解书和执行协议(委任证),说明该房产权实际早已转移为刘家所有,虽然该房在买卖和抵债过程中均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登记手续,违反政府有关规定,但可以令其补办手续,不应将房收归国有。另外,1952年旅大市政府发布私房代管逾期收归国有的公告后,房产部门对该房并未接管,当事人全家自49年一直居住管理,并交纳房地产税直至84年发生纠纷时,房产部门才发现漏管,根据以上情况,申诉人请求确认该房为其所有,是有理由的,该房屋应归刘家所有。但房产管理部门仍坚持以52年当地政府公告为依据,将该房收归国有。如何处理为宜,没有把握,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附2:
              关于请示报告的补充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1986>民监字第52号关于刘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祥房屋纠纷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经向你院汇报后,根据你院对事实部分提出的三点意见,现补充报告如下:
 一、关于谷立仁与孙树源房屋买卖契约的真伪问题,经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刑事科学鉴定结果,确认其书写时间大约在30年以前,无假造迹象。
 二、关于孙树海是否有权将其兄孙树源的厂房抵债问题。经查阅49年大连地方法院卷宗记载,孙树海称他用厂房抵债,是其兄当年从石家庄来信表示同意的,但卷中无原信佐证。另据1985年元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孙树海笔录记载,当问其以厂房抵债孙树源是否知道,孙树海说:“知道,我写信和我哥联系了,他告诉我拿房子、床子顶工资的。”现孙氏兄弟均已死亡,别无他证。
 三、关于被申诉人刘好禄到联合铁工厂做工,至1949年厂主将厂房抵债期间,其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为一个经济体问题,据原审法院向当地周围老邻居调查记录看,有的说刘好禄在联合铁工厂干活时,他们家人都在一起吃饭,没有分家,有的说刘家光复前在一起过,后来何时分的、分没分就不知道了。各说不一,现在当事人争执的房屋已动迁拆除,原居一些老人有的病逝,有的已迁移到别处,无法查询。但在查找刘好福、刘好祥有关档案记载:刘好福、刘好祥在47年至48年间曾在沈阳方官屯等地做工。据此我院认为刘氏兄弟于1945年后,均已结婚成家,而且也都各自外出谋生,十几口人的大家,在当时仍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而且申诉人刘好福、刘好祯称49年他们兄弟没有分家在一起生活,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而原一审仅以刘好禄在法院曾说过家有18口人,和刘好祥档案中记载家有父母兄弟等字样,即认定49年刘氏兄弟未分家为一个经济体共同生活,是缺乏依据的。根据以上情况,我院倾向1949年时,刘氏兄弟已经分居另过的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