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尾灯:白光灯一盏。照射水平弧135°(从船尾正后方至两舷各67.5°),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船尾部纵中剖面上。
4.尾舷灯:白光灯两盏。照射水平弧180°或135°(从船尾正后方至两舷各90°或67.5°),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甲板建筑物的后壁左右两侧。船宽不足5m者不挂。
5.环照灯:照射水平弧360°,能见距离至少4km。
6.避让信号灯:为白光灯(手动闪光灯或脉冲闪光灯),向前后各照射112.5°(从正横向首尾分开,包括超过纵中剖面22.5°),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舷灯的上方。
7.停泊舷灯:白光灯一盏。照射弧180°,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船舶通航一侧舷灯上方(从船正横、船首和船尾)能望见的地方。
8.拖带灯:横光灯一盏。照射水平弧135°(从船尾正后方至两舷各67.5°)。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高出尾灯不少于0.5m。
9.黑球:直径60cm。
10.白色避让信号旗:70cm见方。使用时在驾驶室舷侧上下挥动。
11.红色或白色三角旗:长边60cm,短边30cm的直角三角形。设在漂浮网具的两端或张网门杆上。
12.“A”和“B”字信号旗:按国际信号规定,“A”字旗为白,蓝色垂直相间的燕尾旗;“B”字旗为红色燕尾旗。
附录三 海损事故记录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航标情况、航道水深和宽度、 水的流速和流向及天气情况。
2.发生事故的船名、船号、长度、宽度、吃水、吨位、功率、航速、号灯情况、旅客和船员人数、货物数量、所属单位;船队还应填明船舶艘数、拖顶队形、总长、总宽以及各船的船名、船号、长度、宽度、吃水、吨位、货物数量;木排应填写长度、宽度、吃水、立方米数、编结方法、号灯情况及所属单位。
3.值班人员的职务、姓名。
4.如实记载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事故中所发出的信号、采用的车速、舵令、航向和事故后采取的措施,并绘制海事图。
5.船舶和货物受损情况。如有人身伤亡,应说明伤亡情况、抢救措施和伤亡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及其住址。
6.海损事故记录和附图,由船长或代理人签署。
附录四 术语定义
1.快速船──实际航速每小时35km及35km以上的船舶。
2.非机动船──指没有机械动力推进的船舶。
3.小型机动船──船长7m和主机58.8W(80马力)以下的船舶。
4.安全航速──船舶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能够保证安全航行、回旋和停驶的航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