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除棒型浮标不点灯外,在航道右侧的点红光环照灯,在航道左侧的点白光环照灯,圆柱体型浮标点闪光灯。
5.控制通航信号标由一根直立标杆和水平横杆组成,设在船舶只能单向行驶的狭窄、急弯、险滩或顺、逆流船舶不能预先互相望见的航道河段,设在背景明亮处的刷红色,设在背景昏暗处的刷白色。
在该标的横杆上应根据具体情况悬挂下列信号:
①禁止船舶通航时,日间垂直悬挂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光环照灯两盏。
②允许顺流船舶通航,禁止逆流船舶通航时,日间垂直悬挂黑色圆柱体一个和在其下面悬挂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一个。夜间悬挂上绿、下红环照灯各一盏。
③允许逆流船舶通航,禁止顺流船舶通航时,日间垂直悬挂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一个和在其下面悬挂黑色圆柱体一个,夜间悬挂上红、下绿环照灯各一盏。
6.鸣笛标由一根标杆和一块圆形顶板组成。该标设在有控制通航信号标的河段或顺、逆流船舶预先不能互相望见的弯曲河段上、下游进口处的江岸上,标杆刷黑白色相间螺旋纹。圆形板刷白底黑边。在圆板上用中、俄两种文字写黑色“鸣”字,夜间点绿光灯。
7.航道尺度信号标由一根标杆和一根横杆组成。该标分别设在距浅滩上、下端各500m的江岸上,标示航道的最小水深和最小宽度。标杆刷红白相间横纹。在横杆的上游一端悬挂航道水深信号。下游一端悬挂航道宽度信号。在有两条航道的河段,要沿着江岸设两个信号标。两标相距10m。上游信号标所悬挂的信号表示右航道的水深和宽度,下游信号标所悬挂的信号表示左航道的水深和宽度。
①水深信号由矩形体、大圆球和小圆球组成。矩形体表示100cm,大圆球表示20cm,小圆球表示5cm。矩形体和大圆球根据背景不同刷黑色或白色。小圆球只刷红色。夜间以白、绿、红光灯表示水深。白光灯表示100cm,绿光灯表示20cm,红光灯表示5cm。
当航道水深超过航行于该河段最大吃水船舶的吃水深度0.5倍时,信号标悬挂十字形信号。该信号根据背景不同刷黑色或白色。
②宽度信号由菱形体、大圆球和小圆球组成。菱形体表示50m,大圆球表示20m,小圆球表示5m,菱形体和大圆球根据背景不同刷黑色或白色,小圆球只刷红色。
附录二 号灯号型技术条件
1.桅灯:照射水平弧225°(从船首正前方至两舷各112.5°),能见距离至少8km。凡长度30m和30m以上的船舶,桅灯悬挂高度至少高出甲板最高建筑物顶棚2m。凡长度不足30m的船舶,桅灯高度至少高出甲板最高建筑物顶棚1m。悬挂两盏或两盏以上桅灯时,船长30m和30m以上的船舶,各灯间的距离至少1m;船长不足30m,至少0.5m。
桅灯高度以下桅灯算起。
2.舷灯、左红、右绿各一盏。照射水平弧112.5°(从船首正前方至正横后22.5°),能见距离至少4km,悬挂在两舷最宽处,低于桅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