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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况,船舶驾驶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驾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本航行规则用中俄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一 航标
 1.航标的作用是准确地标示航道的方向、深度、宽度和界限;标示在航道及其附近有障碍物和建筑物;控制狭窄、急弯和险滩河段船舶和船队的航行秩序。
 2.一切航标必须标示准确、颜色鲜明、灯光明亮。发光标志必须保证船舶昼夜航行安全。不发光标志必须保证船舶日间航行安全。
 3.导标、过河标、过河导标、首尾导标和接岸标:
  ①导标由两座标前后竖立组成。其连线的延长线标示航道的方向。导标的结构根据视距分为两种:
  每座标由一根标杆、三条斜撑和一块正方形顶板组成;
  每座标由一根标杆、一条斜撑、一块倾斜的梯形板和一块正方形顶板组成;
  导标设在背景明亮处的刷红色。设在北景昏暗处的刷白色。梯形板刷红色时,中间垂直条纹刷白色;梯形板刷白色时,中间垂直条纹刷黑色。
  夜间左右岸的导标均点白光灯。在灯光密集的地方、为了避免与其它灯光相混淆,白光灯改为红光灯或绿光灯。
  ②过河标是标示过河航道的起点或终点。其结构根据视距分为两种:
  由一根标杆、三根斜撑和两块正方形顶板组成;
  由一根标杆、一根斜撑、两块梯形板和两块正方形顶板组成;
  过河标设在背景明亮处,其标杆和斜撑刷红白色相间横纹,顶板刷红色;设在背景昏暗处,其标杆和斜撑刷黑白色相间横纹,顶板刷白色。横纹宽35或50cm。梯形板刷红色或白色。夜间点白光灯。
  ③过河导标由两座标组成。该标一条导线所标示的方向是航道的中心线,在另一方向标示与岸平行或指向彼岸的航道方向。其结构、颜色和灯光,前标与过河标相同,后标与导标相同。
  ④首尾导标由三座标呈三角形竖立组成。该标是标示上、下航道的方向和一导线向另一导线过渡的沿岸航道。其结构前座标与过河标相同,后两座标与导标相同。其灯光和颜色均与导标相同。
  ⑤接岸标由一根标杆、三根斜撑和一块菱形顶板组成。该标标示沿该岸的航道。右岸的标杆和斜撑刷红白色相间横纹。菱形板刷红色,左岸的标杆和斜撑刷黑白色相间横纹,菱形板刷白色。横纹宽35或50cm,夜间右岸的点红光灯,左岸的点白光灯。
 4.浮标设在浅滩、礁石、水下障碍物、航道转向点及其它航行困难的河段上,浮标分为三角锥体型、圆球型、鼓型、棒型(可用漂子代替)和圆柱体型五种。设在航道右侧的刷红色,设在航道左侧的刷白色。
  圆柱体型浮标设在有横流的河段上。距该标5至10m处,要设除棒型标外的其它浮标一座。两座标的连线标示横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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