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干流船驶距支流河口和坞池口1km处时;
⑥靠码头时;
⑦驶近挖泥船要求通过时。
2.两长声:
①在不能对驶和追越的狭窄、急弯、险滩河段航行时(每隔2min鸣放一次);
②右舷放行时。
3.三长声:
发现有人落水或者急救溺水者时。
4.一短声:
向右改变航向。
5.两短声:
向左改变航向。
6.三短声:
倒车或倒车放行他船时。
7.四短声:
①船舶掉头时;
②在他船附近抛锚时。
8.五和五以上短声(警告信号):
①船舶对驶或追越,要求增加横距时;
②不同意追越时;
③挖泥船不同意他船通过时;
④船舶在狭窄、急弯、险滩河段中航行,警告他船不准驶入时;
⑤警告他船有危险,要求其停止行驶时。
9.一长一短声:
要求他船减速时。
10.一短一长声:
要求他船加速时。
11.一长三短声:
船舶驶离码头时。
12.一长一短一长声:
呼唤船艇时。
13.一长三短一长声:
引起注意时。
14.两长一短一长声:
搁浅船要求他船救助时。
15.两长两短声:
请求允许追越时。
16.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明了他船要求时。
17.一长两短声:
船队在能见度低(视距小于1km)航行时。
18.一短一长一短声:
船队或船舶在能见度低时停泊。
第三十七条 船舶遇难需要他船或岸上救助时,分别或同时使用下列信号:
1.日间在桅杆上悬挂旗帜一面,夜间在桅杆上显示环照灯一盏,不断升降或连续闪耀环照灯、探照灯。
2.长时间鸣放不规则的长短声或连续敲击其它响器。
3.有条件的船舶,还应用灯光或无线电报发出莫尔斯信号“…一-一…”(SOS)。
第五章 救助和海损处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有沉没危险或发生火灾时,船长应将船舶引离航道驶到浅处,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贵重物品、货物和船舶。
第三十九条 一切船舶附近有船遇难或发现有人落水时,均应立即抢救,同时要保证本船、人员、货物安全。
第四十条 双方航行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船舶驾驶员采取救助措施后,应在现场检查损失情况,编制海事记录和海事图,等待双方航行监督部门的代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共同调查。
如果由于语言不通或有分歧,不能共同编制海事记录时,应各自编制后,互相交换,并开付收条。海事记录按附录三规定的格式编制。
船舶、木排相遇发生严重浪损,受损一方发出遇难信号时,另一船应立即停驶,并采取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