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拖带木排时,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2.两艘拖船串联拖带时,前艘拖船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并负责指挥船队安全航行和发出信号,后艘拖船只显示桅灯、尾灯和尾舷灯或拖带灯。
3.两艘拖船并舷拖带时,每艘拖船均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但不显示并靠舷侧的舷灯,左侧拖船负责指挥船队安全航行和发出信号。
4.一艘拖船在前拖带,另一艘拖船并靠或顶推被拖船舶航行时,前艘拖船按本条1款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并靠或顶推的拖船只显示白光桅灯一盏和尾灯。
5.每艘被拖带的船舶,在桅杆上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编队时最后船舶的白光环照灯在船尾显示。装载危险货物时,将白光环照灯改为红光环照灯,日间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6.被拖带的木排在排首、排尾和两侧最宽处高度不低于1m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木排长度不足60m时,只在木排尾部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六条 顶推(旁跨)号灯和号型
1.机动船顶推(旁跨),除显示舷灯、尾灯、尾舷灯(白光或绿光)外,桅灯应按下列方式显示:
①顶推装载一般货物船舶时,显示上白、下绿桅灯各一盏;
②顶推装载危险货物船舶时,显示两盏白光桅灯和一盏红光环照灯。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2.每艘被顶推或被旁跨的船舶在船首旗杆上显示白光桅灯一盏。
第二十七条 工程船号灯和号型
1.工程船不作业时,均显示一般船舶停泊号灯,被拖带航行时,均显示一般非机动船舶航行号灯。吸扬式挖泥船的排泥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每隔50m显示高度不低于1m的白光环照灯一盏。
2.吸扬式、链斗式挖泥船和碎石船作业时,日间在桅杆上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夜间除在桅杆上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外,向右岸排泥时,在通航一侧的船首和船尾与舱室棚顶同高处显示红光环照灯各一盏,排泥管每隔50m处应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向左岸排泥时,通航一侧的船首和船尾显示绿光环照灯,排泥管显示白光环照灯。浮筒支撑主锚索时,应根据其处于航道中心线的右侧或左侧显示红光或绿光环照灯一盏。
3.潜水作业船、打捞船、起重机船的抓斗式挖泥船作业时,夜间在桅杆上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通航一侧显示停泊舷灯;日间在桅杆上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4.链斗式挖泥船在航道全宽范围内作业时,夜间应在桅杆上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同时在棚顶四角各显示一盏棚顶灯(两盏红光灯朝向航道左边缘,两盏绿光灯朝向航道右边缘)。日间在桅杆上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二十八条 人力船、帆船和小型机动船航行时,在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