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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第十六条 船舶经过锚地、港区、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和其它浮动设施、作业的工程船以及险堤、施工区、潜水作业区及小型机动船、人力船时,为避免浪损,均应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三章 能见度低(小于1km)时船舶航行

 第十七条 只允许未装载危险品和设有技术状况完好的雷达、罗经的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 快速船(排水状态)和拖带木排的船,只允许驶至就近的安全地点停泊。
 第十九条 船舶驾驶室除舵工外,还应有船长和驾驶员各一名。在进行目力和听力观察的同时,还应进行熟练和不间断的雷达观测。
 第二十条 在下列条件的航行规定
  1.在航行河段宽度小于100m时,只允许单船上航航行;
  2.在航行河段宽度100~200m时,只允许单船双向航行和顶推船队上航航行;
  3.在航行河段宽度200m以上时,允许船舶和船队双向航行。
 第二十一条 同向航行的船舶和船队必须保持安全间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当时航速制动距离的5倍,或者等于船舶掉头所必需距离的2倍。
 第二十二条 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时,无论是否听到声号,都应当判定与他船是否有碰撞或刮碰危险。如有危险时,应预先采取避让措施,降到最低航速或停止航行。如果刮碰停泊在航道边缘的船舶时,航行船舶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信号

 第二十三条 一切船舶和木排均应按本规则规定,夜间显示号灯,日间悬挂号型或号旗。在能见度不良的日间,也应显示号灯。
  同规定的号灯相混淆或妨碍了望的其它灯光不得显示。船舶、货物或其它物体不得遮蔽信号。
 第二十四条 机动船单船航行时,应显示白光桅灯一盏、舷灯、尾灯和尾舷灯。船长50m及50m以上可增加显示第二盏桅灯,其中一盏应位于另一盏的前下方。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增加显示红光环照灯, 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第二十五条 拖带船队号灯和号型
  1.一艘船拖带时,机动船除显示舷灯、尾灯、尾舷灯或拖带灯外,桅灯应按下列方式显示:
  ①拖带装载一般货物船舶,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②拖带装载危险货物船舶,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两盏,并在其上方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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