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追越规定
1.追越时,追越船应从被追越船的左舷通过,并执行下列规定:
①追越船距被追越船至少50m,鸣笛两长两短声,然后从右舷发出避让信号;
②被追越船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同时减速和向前进方向右侧避让。
2.被追越船认为从左舷被追越有困难,允许右舷被追越时,可作为例外,同时发出“引起注意”声号和由右舷发出避让信号。追越船则应在左舷回答避让信号后,方可追越。
3.被追越船暂时不同意追越时,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追越船未得到允许前不得追越。
第十条 从支流河口和坞池口驶出的船舶,要避让沿干流航行的船舶。沿干流航行的船舶,在驶距支流河口或坞池口1km以外时,鸣笛一长声,沿河口或坞池口对面的航道边缘航行。
第十一条 快速船(时速超过35km)不论顺流或逆流航行,与一般船舶相遇,由快速船选择通过的舷侧。对驶时在2km以外,追越时在1km以外,首先发出避让信号,一般船舶应即回答同意快速船的避让信号,并严格保持原航向,不许摆动,直至通过。快速船在与引排船队相遇时,由快速船选择对驶舷侧。
快速船与快速船只能左舷对驶。追越时只能在被追越船左舷通过。交换的信号和距离与一般船舶相同。
第十二条 尾随行驶时,船舶前后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禁止:
1.禁止三艘机动船同时在同一航道正横线上行驶。
2.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航标附近和设有鸣笛标的河段内锚泊。
3.禁止船舶在靠或离码头、岸边、他船时或在航行中横切他船航路和在相遇船附近掉头。
4.禁止船舶、木排和其它浮动物自行流放。
5.禁止人力船和小型摩托船驶入航道。
第十四条 机动船通过在航道上作业的工程船(挖泥船)时,顺流船应在1.5km以外,逆流船应在1km以外,鸣笛一长声,并减速行驶。在本条规定的距离内,工程船无论是否听到声号,同意通过时,鸣笛一长声。采取放行措施后,在允许通过的舷侧显示避让信号,即闪耀棚顶灯。机动船在收到允许通过的信号后,应回答相应的避让信号,方可通过。工程船暂不同意通过,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 夜间在桅杆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日间在桅杆上垂直悬挂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两个,机动船应即停驶,等待同意后通过。
第十五条 船舶通过控制河段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驶至设有控制通航信号台的鸣笛标处,鸣笛一长声,在收到允许通过的信号后方可驶入。
2.在仅设有鸣笛标的河段,驶至鸣笛标处鸣笛一长声。在无任何回答信号时方可驶入。如果发觉河段被占据时,应停驶等待。在河段内航行的船舶每隔两分钟鸣笛两长声,夜间还要用探照灯上下照射。如果发觉出口处有船驶来时,应立即鸣放警告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