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一九八七年三月经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三日
交通部批准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行和避碰
第三章 能见度低(小于1km)时船舶航行
第四章 信号
第五章 救助和海损处理
附录一 航标
附录二 号灯号型技术条件
附录三 海损事故记录
附录四 术语定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中苏国境河流上的一切船舶,木排和浮动建筑物。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安全航行,船舶、木排、浮动建筑物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所有船舶驾驶员,必须持有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一切船舶,日间必须悬挂本国国旗。此外,还可悬挂所属单位的旗帜。船舶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或船号,字体应与船舶大小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cm,字迹清晰,颜色鲜明。
第四条 船舶和木排的技术状况、供应和装备以及船员配备,应合乎其所属一方的现行安全航行规定。
第五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船舶,船队和木排的尺度均要与航道尺度相适应,留有必要的剩余水深。
第六条 本规则的附录,与本规则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航行和避碰
第七条 船舶应在航道范围内右侧航行。对驶、追越和通过作业的工程船时,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交换清楚避让信号。双方交换避让信号一致后,不准改变。对方没有及时发出或者没有回答避让信号时,应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并停止行驶。
第八条 对驶规定
1.船舶沿航道对驶时,应预先各自离开航道中心线,向右避让保持安全横距,左舷通过。同时还要执行下列规定:
①上航船必须在安全距离(距对遇船1.5km)以外,首先从左舷发出避让信号;
②下航船应立即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
2.对驶有困难时,上航船应预先采取避让措施,放行下航船。左舷放行时,向右避让后,在左舷发出避让信号;从右舷放行时,向左避让后,在右舷发出避让信号。
下航船应立即回答相应避让信号,并采取安全通过措施。
3.船船拖带木排下航时,首先在两船相距1.5km以外通过舷侧发出避让信号。对遇船应立即发出声号和相应的避让信号,并采取措施安全对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