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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30日)


  目前,各地一些报纸自行转载广播电视报刊登的节目预告,许多广播电视报对此提出意见,认为侵犯了版权。就这一问题,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已于1987年12月12日向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据此作如下通知:
  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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