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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1.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
  2.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明:
  (1)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企业实施应用,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3)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3.报送地方科委或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经批准后生效。
 七、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八、完成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至少在鉴定前两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学术或技术资料。
 九、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应认真地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作出下列决定,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4.其它有关事项。
 十、凡科技成果鉴定前存在争议的,须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申请。
 十一、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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