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1988年1月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 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