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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
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1988年3月23日 建总外字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 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 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本息算至清户的前一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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