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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选派单位收到国外正式邀请信后(一式二份),连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和经费预算说明(一份)一并报我局科教司。局引进办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引办审批,选派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经中引办批准派出项目中的人员,出国前应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实习培训协议书,并严格按协议书中规定的实习培训人员身份和计划执行。不签订协议书者,不能办理出国手续。
  其他渠道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如需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实习培训协议书时,可参照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按《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应按期回国,一般不准延长期限或要求改变身份(例如攻读学位)。
 第二十六条: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确定了具体出国日期后,应填写出国留学、实习培训人员统计表,由选派单位及时报我局科教司备案。实习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回国日期通过所在单位告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七条:选派单位应及时组织已学成回国的实习培训人员做好思想和技术方面的总结,安排好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到学用一致,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于回国后做出显著成绩的实习培训人员或效益显著的派出项目,应写出详细的材料和经验总结上报我局科教司。

第五章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由国家气象局办理的通过工商企业渠道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不含院校)按〔1986〕中引办字069号文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制定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当年的派出项目应于头一年10月底前报我局科教司,经局引进办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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