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对已出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如发现不宜在国外继续学习者,国内主管单位可随时召回。
 第十四条:选派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出国前明确进修目的,订好进修计划。进修内容要紧密结合国内工作的需要,以便回国后及时开展工作。
  对于理、工科进修生,出国前还应加强计算机、外文打字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在国外的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确定了具体出国日期后,应填写出国留学、实习培训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三),并由选派单位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及时报我局主管单位备案。
  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选派单位应在一个月以内将留学人员的回国日期及在国外的有关情况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报我局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选派单位要为回国的各类留学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学有所用。注意发现和总结回国留学人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事迹和成果,并按派出渠道隶属关系随时报我局主管单位。

第四章 出国实习培训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有关出国实习培训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由国家气象局办理的通过工商企业渠道的出国实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我局通过工商企业渠道派出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是指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批准的派出项目,派往国外对口单位学习气象实用技术和管理,以及合作研究、工作的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含院校)应按〔1986〕中引办字070号文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本单位自筹经费、国外对口单位接受的可能性,制定本单位出国实习培训的派出计划,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当年的派出项目应于头一年10月底以前报我局科教司。
 第二十条: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条件,选拔派出程序,以及出国前的集训和业务准备,按《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选拔派出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申请的派出项目,经中引办批准后,应抓紧落实人选和对外联系工作,并组织出国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