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将下一年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二)按分工归口报我局有关职能司审核。需要选派人员出国留学时,在考虑各单位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局各主管单位直接与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九条:在选拔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宁缺勿滥”的方针。要防止忽视政治思想、偏重业务,轻实用技术、重学位,以及派往个别国家过于集中的倾向。
第十条:通过国家教委和世界银行贷款渠道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通过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外语专业毕业人员在保证达到派往国家所使用的语言的出国留学外语水平的情况下,可免于外语考试;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教学、科研骨干(包括作为高级访问学者选派的人员),如专业外语阅读、口语和听力均有相当水平,能适应在国外的工作,可免于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对外联系工作,按各渠道主管单位的具体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旦接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应首先与选派单位(司、局级)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办理出国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后,选派单位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复制件送留学人员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的留学人员在收到国外寄来的正式邀请信后,选派单位应及时将国外邀请信的复制件一式三份寄我局科教司,由科教司转请国家教委外事局办理出国手续。
个人获得国内外资助,并被纳入国家气象局单位公派计划的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应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并随表附上《健康证书》、资助证明及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由所在单位上报我局科教司审核。
第十三条:经批准录取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未出国之前,一律称出国留学预备人员。此间选派单位继续对他们进行考察,如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派出或需更换人选时,应按各渠道隶属关系,向我局主管单位办理撤销或更换人选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