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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施办法
 (1988年3月5日)
 (国气科字〔1988〕第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气象局分管的各种出国留学、实习培训和引进国外人才的工作。

第二章 引进国外智力的渠道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目前,我局引进国外智力主要有六条渠道(见附件一)。
 第四条:我局通过国家教委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国家公派出国人员;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多边或双边协议、地方自筹和自费公派渠道派出人员属于单位公派出国人员。
 第五条:国家气象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引进办)设在科技教育司职工教育处。
 第六条: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外事司、人事司在局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气象部门引进国外智力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通过国家教委、工商企业、世界银行贷款和自费公派渠道的派出或引进项目的业务审查、出国留学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初审由科技教育司归口。通过多边或双边协议渠道的派出和引进的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由外事司归口,有关这方面的工作程序按《气象部门外事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办理。各渠道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人事司归口。

第三章 出国留学

 第七条: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出国进修生、访问学者、攻读学位生。
  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和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和自费留学等问题,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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