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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
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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