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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和铁路职工、家属、旅客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的各类集中和分散式给水。
 第三条 全路供水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 改善生活饮用水的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水源卫生

 第六条 水源卫生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给水水源方案的选择,水源防护等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必须有卫生、环保等单位参加,共同审查文件;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给水,要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参加竣工验收并订可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新线铁路工程建设,在进入现场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生活、卫生等部门对施工区域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调查,提出选址、净化、消毒措施。
 第八条 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其范围和要求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防护带内要有明显的标志。水源井必须在防护带周围设防护围墙。防护带如超出铁路管辖区域,供水单位应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水源卫生防护带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的活动:
  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院污水;
  2.施用持久剧毒的农药和设立毒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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