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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
 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2月29日)
 国发〔1988〕18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立即整顿
            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
            (1988年2月22日)

  近几年,我国乡镇煤矿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各种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煤矿六万多处,去年产煤达三亿吨,这对于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进煤炭产地广大群众脱贫致富,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兴办乡镇煤矿是发挥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大优势,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乡镇煤矿缺乏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和严格管理,加上办矿涉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使乡镇煤矿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乡镇煤矿不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意布点,争抢资源,乱采滥挖,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和生产安全。尤为严重的是,许多小井非法进入国营煤矿禁区,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使小井与大井贯通,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营煤矿的正常生产,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如1987年3月淮南市个体小井发生透水事故,造成十二人死亡、国营大矿停产,经济损失近亿元,教训十分惨痛。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破产资源法》,保护煤碳资源,维护国营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对正在生产和建设的国营煤矿井田内的各种小井依法进行清理和整顿。
 一、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正在生产和建设的国营煤矿井田内的各种小井(含国营煤矿自办的集体小井),通过全面清理和整顿,逐一作出鉴定,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没有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进入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采滥挖的小井,一律予以封闭填实,不留隐患,不给经济补偿。
  (二)凡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持证开采并严守开采界限而又需要关闭的小井,可另行划给部分资源,移地开采,并给予一定搬迁补偿。凡超层越界的小井,一律无条件地退回原界,并打好永久性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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