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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国家鼓励企业法人投标经营其他企业,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承包市场,为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为企业经营人才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二十八条 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
  (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原企业领导班子即告解散。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 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 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 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 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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