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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十一)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告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企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才市场进行。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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