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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所有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和验收,暂按农牧渔业部(1986)农(科)字第32号文中(农牧渔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亦需经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7名以上专家组成。
  2.一切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员均应对项目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效益的计算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的计算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许夸大事实和歪曲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受奖资格,并追回奖状、证书、奖金。
  2.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以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四川农科院两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为主要参考。
 第十五条 审查费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不交审查费不予评审。
  2.一、二、三等奖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交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对申报二、三等奖项目,每项交部10元,另40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使用。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技司每项交40元,另10元由评选小组使用。以银行回执为报销凭证,不开收据。
  3.审查费的使用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4.农牧渔业部科技司银行帐号:
  户名: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银行:北京市农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帐号:5311-11599
 第十六条 奖金
  1.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和其它完成单位、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协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2.完成单位所分奖金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的有关开支。
  3.个人所分奖金的85%由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获奖的完成人分配,其余15%分给未列入名单的其它有关人员。
  4.奖金分配后,由第一完成单位将分配结果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并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
 第十七条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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