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报奖材料
1.报奖单位通过主管厅(局)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材料,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申报一等奖项目均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审结果,每个项目报送全套材料2套、申报书10份。
3.报送材料表面左上角必须注明“丰收奖报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奖单位和完成单位
1.报奖单位必须是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除负责填写申报书和报奖材料的准备工作外,并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及有关工作。
2.申报一等奖项目最多可填报20个单位;二等奖最多可填报15个单位;三等奖最多可填报10个完成单位。
3.完成单位的顺序必须按贡献大小排列,一等奖评不上自动降为二等奖项目,从前向后按规定选15个单位。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重点奖励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单位,完成单位(受奖单位)必须是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贡献大的单位,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二条 完成人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基层技术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的比重不能低于85%。
2.第一完成人和所有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完成人(受奖人)必须是对申报项目有较大贡献的人,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按等级规定人数从前向后选取,须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充分协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确定。
3.任何只是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并未在第一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不得列入完成人。某些人虽属处以上干部,但确在第一线从事长期推广工作并起过重要作用,应有县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人签字,经其它完成人同意,方可列为完成人。
4.一等奖最多可填报50人,二等奖限填30人,三等奖限填15人,可少于上述名额。不允许把无关人员列入完成人。
第十三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鉴定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