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第八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由报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并负责填写申报书,并备齐“办法”和“细则”规定的各种材料,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厅(局)填写意见后,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2.二、三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初评、复评,结果报部复核。
3.一等奖项目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填写意见后送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局和在京部科技委委员初评。复评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向部推荐的申报一等奖项目,必须是各省最优秀的项目。一等奖评不上自动列为二等奖,但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分配受奖的项目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部送审的申报项目须按请奖等级名次排好序号。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二、三等奖的评奖项数,评奖前由农牧渔业部下达。
6.一等奖每次评20项由农牧渔业部科技委根据评奖标准择优评定。
7.凡不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以及省级、中央的有关科研、教育、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须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执行应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提出,并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后,上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选小组。
第九条 报奖时间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部门主管厅(局)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截止日期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2.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及二、三等奖评审结果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3.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