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
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
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