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88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
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