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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88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
 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
 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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